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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配载(托运人)须知

  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畅其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在本公司办理托运、配载的托、承运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按实际价值进行金额保险或者保价,否则,由于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自负.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运费的五倍.
   二: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行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否则,运输途中由于非认为因素出现的货物破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三:托运的货物中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政府明令禁运的物品,更不得假报货物名称,如果需要托运禁运物品,托运人应出具相应的手续,否则,造成的物品扣留、罚没、罚款等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四:本公司属于经营、服务性行业无法定权限权对托运人所托运的物品进行开包或者开箱检查,本公司只负责所托运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及数量准确.对货物的内在质量、数量不负责任.
   五:提货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办理提货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收货人身份证原件,带为可户必须凭介绍信或者带为证明文件办理提货,否则,不予办理.
   六:自提货物收货人接到提货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提货,否则,每延误一天按运费总额的5%加收仓储,保管费(运费价格低于100元按100元计算).货物到达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包括一个月)后,收货人仍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七: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运输合同签定后,托运人、承运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无条件履行,其它有关条款详见本中心运输合同细则.
   本公司有对此须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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